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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报国家一级书法师、国家一级美术师的通知  
发布时间:2014/9/16 14:54:11   已有3625人阅读  

      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、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深化文化体制改革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着力做好推动艺术市场持续健康发展,促进美术、书法人才交流,引导美术、书法从业人员创新、开拓国内外市场,提高艺术作品宣传力度。特向本会会员和本会特聘美术师、书法师,以及社会上专业从事书法、美术的人员开展国家一级美术师和国家一级书法等级评定工作,并根据不同特点、级别,凭借自身平台资源,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、推广。

  为确保申报工作严谨性,本着客观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开展本次评定工作。我会制定了《国家一级书法师、国家一级美术师申报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申报办法》)。

  本次评定根据申报工作要求,可由有关机构推荐或自荐。

 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申报方式

  申报者对照《申报办法》中的申报条件,向协会申报。申报者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:

  1、文字材料

  《国家一级书法师/美术师申报表》(附件一,以下简称《申报表》)和申报附件,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。

  2、其它资料(申报附件)

  申报者简历以及从事书法、美术工作的经历和相关资质证明;从事书法、美术设计创作的业绩和成果、学历、职称、荣誉称号的证明;主要代表作及参评作品的照片及文字说明;以及其他有关能证明申报者业绩和成果的资料等(以上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)。

  3、参评作品

  申报者本人近期创作或设计的代表作品2件(原件,四平尺以上)。

  4、《申报表》需制成电子文档,发送至jhg001@126.com(申报不成功作品退还)。申报表可与本会人员联系。

  二、注意事项

  协会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及参评作品进行审核,重点确认以下内容:

  1、申报者及其申报材料要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;

  2、参评作品确为本人创作且无模仿;

  3、学历、艺术业绩无伪造、浮夸;

  4、技术职称、作品获奖、荣誉称号、社会职务等要有法定证明材料;

  5、其他有关必须复核的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,取消其申报资格。 

       三、联系方式 

       地 址:北京市朝阳区10027-18信箱

  邮 编:100027 收件人:范纪军

  联络方式:010- 57278700、13601237660(范主任)

 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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